《表4 产权性质、非控股股东董事与企业创新的回归结果》
注:*、**、***分别表示显著性水平为10%、5%、1%;括号内报告的数字是稳健标准误。
为检验假设2,下文将样本划分为国有、非国有的两个子样本分别进行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当公司属于国有类型时,非控股股东董事对公司发明专利的申请数没有显著影响(模型1、4);当公司属于非国有类型时,非控股股东董事对公司发明专利申请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模型2、5)。通过构建非控股股东董事与产权性质变量的交互项重新检验的结果表明,国有产权性质显著削弱非控股股东董事对公司创新的积极影响,从而验证了假设2。也就是说,非控股股东董事的治理作用受企业产权性质的影响,其对非国有企业的创新具有促进作用而对国企的创新激励有限。
图表编号 | XD00207476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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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01 |
作者 | 刘伟、刘红艳 |
绘制单位 | 汕头大学商学院、汕头大学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