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4 控股股东杠杆增持、所有权性质与企业创新回归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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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杠杆增持、外部治理机制与企业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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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国有企业通常存在天然的关联,政府隐形中扮演着国有企业的“担保人”角色,国有企业在获取银行贷款及信贷政策上有着天然的优势(许慧、杨孙蕾,2011)。相对于国有企业,由于存在“所有制歧视”,非国有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更严重(熊凌云,2019),会限制其创新产出。前文证实了控股股东杠杆增持的行为能缓解公司信息不对称和对外传递正面信号,这些都有助于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由于“所有制歧视”的存在,与国有企业相比,非国有企业控股股东采用杠杆方式进行增持可能更有效地缓解融资约束,进而显著促进其企业创新。为了检验上述假说,本文按照企业的产权性质对样本进行分组,将样本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组来检验产权性质对控股股东杠杆增持与企业创新的调节影响。表14第(1)列至第(4)为国有企业样本组中控股股东杠杆增持对企业创新的回归结果,第(5)列至第(8)列为非国有企业样本组中控股股东杠杆增持对企业创新的回归结果。对比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组的检验结果可知,国有企业组中控股股东杠杆增持(Csli)的估计系数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而非国有企业组中控股股东杠杆增持(Csli)分别与企业专利总数(Patent1)、企业实用新型创新(Patent3)在10%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这表明,控股股东杠杆增持有效缓解了非国有企业的融资约束,促进了非国有企业的创新产出,也间接验证了上文提出的控股股东杠杆增持通过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促进企业创新的作用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