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2008-2016年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率》

《表4 2008-2016年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率》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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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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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2008-2011年统计的是三大类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出庭情况,2012年后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所有鉴定机构;(2)2008-2013年的司法鉴定量只包括刑事鉴定与民事鉴定,2014-2016则包括三类司法鉴定。

尽管如此,鉴定人出庭的整体状况不容乐观。从2008-2016年的趋势来看,除2009-2010年有所波动外,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鉴定人的出庭人数趋于攀升,但鉴定人在有鉴定意见的案件中的出庭率依然偏低,2012年民诉法颁布前后未见实质性改变,甚而低于2008-2009年约1个百分点(参见表4)。如果学界与实务界均认为鉴定人的出庭率还应当有较大提升空间的论调属实,那么,问题自然就转化为,在鉴定人“不敢不出庭”的前提下,是什么因素导致鉴定人出庭率如此之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