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5年度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社会鉴定机构拥有的执业鉴定人数量》
首先,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决定》对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采取的低门槛标准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先铺摊子再管理”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导致我国社会鉴定机构整体偏向“小、散、乱”,布局结构失衡,水平良莠不齐;大多数鉴定机构规模小、效益低,技术能力低下,缺乏发展潜力(参见表2、表3)。18结果是看似拥有同一鉴定执业类别的鉴定机构之间,在硬件、技术、鉴定人专业能力/素养、内部质量管理等方面相差悬殊。
图表编号 | XD0018385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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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6.25 |
作者 | 陈如超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高校市级刑事科学技术重点实验室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