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5年度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社会鉴定机构拥有的执业鉴定人数量》

《表2 2015年度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社会鉴定机构拥有的执业鉴定人数量》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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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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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决定》对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采取的低门槛标准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先铺摊子再管理”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导致我国社会鉴定机构整体偏向“小、散、乱”,布局结构失衡,水平良莠不齐;大多数鉴定机构规模小、效益低,技术能力低下,缺乏发展潜力(参见表2、表3)。18结果是看似拥有同一鉴定执业类别的鉴定机构之间,在硬件、技术、鉴定人专业能力/素养、内部质量管理等方面相差悬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