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2012—2016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社会鉴定机构区域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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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实现司法鉴定公益性的主要路径,就是控制与司法鉴定相关的费用。这意味着司法鉴定资源应合理布局,能够快速、经济、便捷的满足全国各地法院、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服务的需求,通过减少跨区域鉴定来降低鉴定人出庭费、取证费以及因为地区差异增加的鉴定费。考虑到目前我国鉴定机构分布不均的现实(表5),国家需要推进鉴定资源的统筹规划与合理布局。一是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少的区域进行国家扶持。国家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对各类鉴定机构进行财政扶持,保证其正常运转。同时,还可以对这些地区的鉴定人定期进行免费的培训,使其不断学习接受新知识,提高自身鉴定水平,满足各类鉴定需求。二是鼓励优质鉴定机构在鉴定资源稀缺地区开设分支机构,但要进行数量控制,禁止鉴定机构的无限扩张。三是建立区域性鉴定机构联合体。优质鉴定机构通过参加会诊、接受远程咨询等方式无偿或象征性地支援小机构,以缩小地区间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而带来的司法鉴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13)。
图表编号 | XD00208135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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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1.15 |
作者 | 陈如超、胡昌存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