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2015—2017年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社会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援助情况》

《表4 2015—2017年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社会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援助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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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公益性的基本逻辑及其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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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贫困当事人提供援助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但由于经济状况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即便是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也并不意味着每一个涉诉当事人都有能力支付鉴定费用,不少当事人常常面临着“打得起官司,付不起鉴定费”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援助,这是司法鉴定实现公益性的另一主要途径。就目前来看,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托法律援助部门和鉴定机构的参与,对于确实贫困且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通过缓收、减收或者免收鉴定费用来为其提供司法鉴定救助。从表4可知,当前我国司法鉴定援助的业务量和减免费用总体上都呈现增长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