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2014—2017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鉴定机构规模状况分析》

《表6 2014—2017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鉴定机构规模状况分析》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司法鉴定公益性的基本逻辑及其实现路径》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

从表6的数据可以看出,鉴定机构“小、散”的状况,虽然在2017年有所改观,但从整体上看5人以下的鉴定机构以及1项执业类别的鉴定机构占比依然较大,多数鉴定机构并未形成规模化发展。“小、散”的特征决定了鉴定机构难以承担起公益性责任。对此,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社会鉴定机构做大做强,推动规模较小、鉴定项目少、业务范围窄的鉴定机构走向规模化、综合性转型升级。但鉴定机构的规模化发展,既要注重良性竞争,通过优胜劣汰过滤掉难以生存的鉴定机构,又要注重自愿并购,尊重双方意愿,遵循市场逻辑,避免司法行政机关的强力介入,强制并购或合并。但鉴定机构的规模增大也会带来一些负面问题。对此,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