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2014—2017年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鉴定机构规模状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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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6的数据可以看出,鉴定机构“小、散”的状况,虽然在2017年有所改观,但从整体上看5人以下的鉴定机构以及1项执业类别的鉴定机构占比依然较大,多数鉴定机构并未形成规模化发展。“小、散”的特征决定了鉴定机构难以承担起公益性责任。对此,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社会鉴定机构做大做强,推动规模较小、鉴定项目少、业务范围窄的鉴定机构走向规模化、综合性转型升级。但鉴定机构的规模化发展,既要注重良性竞争,通过优胜劣汰过滤掉难以生存的鉴定机构,又要注重自愿并购,尊重双方意愿,遵循市场逻辑,避免司法行政机关的强力介入,强制并购或合并。但鉴定机构的规模增大也会带来一些负面问题。对此,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和制约。
图表编号 | XD00208135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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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1.15 |
作者 | 陈如超、胡昌存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