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前述典型案例司法机关拒绝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的理由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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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家在精神病司法鉴定拒绝启动中的参与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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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发现,具有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启动权的司法机关,在阐述拒绝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的理由时,大多只是从前述理由中的个别方面进行笼统简约的论述,只有张扣扣案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考察。即使如此,也似乎采用了一种“套用公式”的说理方式,看似是以精神医学的诊断标准回应了辩护方的精神病鉴定启动申请,但这样的一种以一般人所具备的常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心理状况作出有无异常的判断,再以此作为拒绝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的理由的不足以让人信服,因为精神病的鉴别本身是一种主客观相互交织的复杂认识活动,虽然典型的精神疾病的症状普通人都可以辨别,但在精神医学领域还存在着很多复杂的精神障碍病症,法律工作者和精神医学专家对这些精神障碍症状的分析理解之间是存在偏差的。疾病症状和患病诊断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不是凭借常识和个人经验即可发现的,对于精神疾病患者的分类、鉴别及诊断,唯有精神医学专家才拥有决定性的角色。[10]这也是即使确立了明确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标准或审前强制鉴定制度,只要存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被办案机关拒绝启动的情况,还是会存在被质疑可能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