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被告反驳理由:信息社会的隐私权利主张与司法回应——基于隐私侵权案由裁判文书的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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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的隐私权利主张与司法回应——基于隐私侵权案由裁判文书的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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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存在公开即丧失的特性,而互联网传播将这种特性无限放大,预期中的私下交流或争执一经上网可能引起广泛传播,交通事故的私下矛盾被一方拍摄上网引起广泛围观[梁某某诉谭某隐私权纠纷案(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7)]、学生间的打闹上传网络成为社会事件[原告王某1与被告金某1绍兴市袍江中学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纠纷案(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等。由此,隐私权的义务主义可能从亲密关系、熟人关系拓展到偶然遇上的陌生人,私事的公开化只在人的一念之间。或许人们亟需掌握对交流信息和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力,但这种能力在迅速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