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股东诉称理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中的利益衡量——基于《公司法解释四》实施后的291份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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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中的利益衡量——基于《公司法解释四》实施后的291份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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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势必在某些情况下会触及到公司有关文件材料中所包含的商业秘密,具有被股东滥用或泄漏的风险,而知情权之诉的频繁提起也会干扰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股东知情权,本来意在避免股东在对相关信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盲目的决定。[13]而若股东不能很好地理解文件材料中所包含的专业信息,则很有可能通过投反对票的方式影响公司的相关决策,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二者冲突的根源在于股东与公司利益取向的分歧。随着现代公司社会化的发展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强调,“现代公司理论修正了股东利益居先性”,[14]公司利益并不必然地被认为属于股东,公司需要兼顾各个利益主体,如职工、消费者、环保组织。比如,公司要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而环境保护导致的长期资本输出与部分股东希望获得的更大的短期利益是不相符的。这一部分股东的投机性决定了他们行使知情权的动机往往并非对公司的经济状况的关切,而是关心公司行为所能带给他们利润。在利益的驱使下,股东常会不顾公司的长远利益,甚至牺牲公司的利益;行使知情权则是其达到私利目的的主要手段。[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