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法院对于出资瑕疵股东知情权纠纷裁判情况》

《表1:法院对于出资瑕疵股东知情权纠纷裁判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论出资瑕疵股东知情权资格认定——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出台过程为背景》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一定程度上要考虑审判经验。如将出资瑕疵的股东仍可行使知情权明确规定于司法解释中,可进一步肯定法院已经趋于一致的审判意见,减少误读可能性,增加裁判的确定性,使法官遇到类似案件时不再是无法可依,完全按照经验和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来审判。要知道,法院作为我国权利体系中最脆弱的一环,容易受到各方的责难和非议,应尽可能的明确法律规则,完善立法条件,较少乃至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法律完善的效益是多向的,法律可指引法律调整对象的行为,具体来说可指引商主体的行为,促使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制备公司账簿,采取更加透明公开的方式供股东查阅,一定程度上也会减少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