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大连海事法院船员劳务纠纷案件受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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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船员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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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现阶段船员被恶意拖薪、扣薪现象十分严重,致使涉及船员工资待遇等方面的纠纷大量存在(2)。就世界范围而言,船员的任用有雇佣制和聘任制两种基本形式。由于我国船员早已进入国际船员劳务市场,签订劳务出租合同已是普遍做法(3)。从大连海事法院船员劳务纠纷案件受理情况中不难看出(见表1),由于我国有关船员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该类案件近年来呈上升态势,案件数量持续增多;同时,船员人身伤亡赔偿等领域无法充分维权现象也非常严峻。以“‘山某关’轮船员毕某某失踪,家属索赔案”为例,其家属无论以侵权抑或违约为诉因,均无法适用《涉外海上人身伤亡赔偿规定》保障其权益(4)。由此可见,作为世界性航运大国,我国关于船员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在船员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方面亦未形成一套严密且完整的逻辑论证体系,与世界航运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2016年11月12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其中规定的船员劳动保障标准远高于我国的现有规定,在实践中难免出现出现适用不得当的问题。我国尽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充分保护船员权益法律法规之需求愈发急迫(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