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以《海商法》为依据的占比变化情况(2015—2017)[18]》

《表1 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以《海商法》为依据的占比变化情况(2015—2017)[18]》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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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强国战略下扩张海事司法管辖权的障碍及其破解——基于美国海事法经验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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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海商法的自体性缺失,导致大量的一般民法规范乘虚而入。可以想象,在一般非涉海民法规范得以适用的涉海案件中,普通法院受理能够获得更大的正当性,这必然增加了案件被普通法院受理的可能。应该看到,对理论的轻视并不代表没有相应的理论,而是此种理论没有得到认真的总结。如果这种理论能够被认真对待,能够阻挡住民法规范的攻势而得以优先适用的话,海商法的受案范围必将得以拓展。海商法学界长期以来强调海商法的实践性,主要侧重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使得许多应当在海事自身层面解决的问题由于相应研究的欠缺并未得到解决,存在一种忽视海商法的特性而根据民法一般性规定简单化处理海商案件的趋势。这种趋势在表1中有所体现,导致本来应该属于海事管辖的事项向普通法院偏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