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国海商法协会对商用无人船豁免海难救助责任的态度》
本文赞同采取否定的态度。未来的海上运输活动很可能由商用无人船与常规船舶共同承担。如果我们按照观点3允许商用无人船无需担负海难救助责任,这对于在海上遭遇危险的人员是极为不利的。试想,在海上遇险船舶附近海域,如果可以为他们提供及时救助的船舶均是不需要承担海难救助责任的商用无人船时,他们将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甚至无法得到任何救助。因此,本文认为,完全豁免商用无人船的海难救助责任是不符合国际社会关于保障海上人命安全的普遍意志的,应确保商用无人船的操控主体承担海难救助责任。同时,允许商用无人船的操控主体视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
图表编号 | XD00190151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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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1.15 |
作者 | 孙誉清 |
绘制单位 | 上海市行政法治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