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股东知情权查阅文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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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裁判问题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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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在实际诉讼案件中,股东要求查阅文件往往会越过这一法律规定范围,立法中没有明确表示会计凭证的查阅范围归属问题,使得司法实践中针对股东查阅会计凭证这一问题常常出现争议。这主要是因为股东知情权的边界范围会关系到股东权利是否实现,而确定知情权范围是保证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有利手段。如表2所示,为股东知情权查阅文件情况,在第一类文件(1)中的查阅次数为66次,个案占比为83.5%,会计账簿查阅次数为68次,个案占比为86.1%,而会计凭证和其他文件的查阅上,个案占比均没有超过一般,可见法院在查阅态度上较为消极,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