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被诉公司抗辩理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中的利益衡量——基于《公司法解释四》实施后的291份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

《表2 被诉公司抗辩理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中的利益衡量——基于《公司法解释四》实施后的291份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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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行使中的利益衡量——基于《公司法解释四》实施后的291份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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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是关于原告股东诉称理由的分类统计。在291个样本中,由于公司原因(包括公司拒绝披露或置之不理、公司长期未分红、公司经营不规范,未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主动披露公司相关信息)引起股东提起知情权之诉的占到全部样本的74.6%。而且样本中被诉公司以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作为抗辩理由的出现了91次,占比31.3%(见表2)。不论公司原因背后的推动者是大股东还是经营管理者,抑或公司独立之行为,这些纠纷均未通过公司自决的方式解决,而是选择了诉讼这一外部救济方式。外部救济的频繁介入间接地反映出公司与股东争讼双方的冲突之激烈。此外,上述冲突又更多地发生在中小股东与公司之间。图1是样本案例中原告持股比例的情况分布图。[12]其中原告股东持股30%以下的案例合计占比61.2%。当然,由于股东持股比例大小具有相对性,持股低于30%的股东未必为小股东,单凭此并不能断言中小股东更有提出知情权诉讼的倾向。因此笔者又对原告股东的股权比例是否为最大或最小这一数据进行统计,发现原告股东持股比例最小的案例所占比例远高于股东持股比例最大的案例所占比例(见图2),这也进一步论证了,股东知情权诉讼更多地是由中小股东提起;中小股东在闭锁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弱势地位也得以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