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原告败诉理由:信息社会的隐私权利主张与司法回应——基于隐私侵权案由裁判文书的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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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的隐私权利主张与司法回应——基于隐私侵权案由裁判文书的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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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法院甚至判决原告已经发送的信息不属原告所有,不享有隐私权:“原告称被告公开了双方的短信内容系侵犯了其隐私权,但由于原告给被告的短信经发送后即不属于其个人,且原告工作处所、与章彦明的婚姻关系也非不能公开的信息。”(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然而这类争议成为信息社会隐私权的重要隐喻——私下交流信息的传播扩散,私下信息的公开化,其如何配置所有权可能存在巨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