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案由、诉由和裁判理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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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例因药品致患者损害案件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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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依据产品缺陷作出裁决的案件2例,且案情均较为特殊。一例是注射狂犬病疫苗导致受种者瘫痪案件,案由是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诉由包括医疗技术过失和产品缺陷。法院在审理中认定医方的接种行为无过错,原告的损害属于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最终判决生产者承担补偿责任,医方无责(见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2015)南民初字537号民事判决书) 。另一例是原告发现服用的肠泰合剂有白色凝结物,以精神损害为由要求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各方均无过错,肠泰合剂的性状为“淡棕色微浑浊的液体,久置有少量沉淀”,因此,无法认定肠泰合剂存在缺陷。但是,支持生产者出于人道主义补偿原告5 000元(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15)通民初字第04388号民事判决书) 。 (见表3、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