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1年5月1日-2019年3月27日全国及部分省市裁判理由涉及“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情况表》

《表1 2011年5月1日-2019年3月27日全国及部分省市裁判理由涉及“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情况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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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7条“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实证研究——基于实施近八年状况的理论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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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刑法第67条第3款自2011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27日实施近八年来,在全国适用的总体情况,再选取这近八年来全国案件第一、第二多的省份浙江省、广东省及倒数第一、第二多的省份西藏、青海省,以及经济发达地区且实际适用刑法第67条第3款后段最多的上海市(1),还选取天津、广西、河北、甘肃四省,总计11省市发布的一审裁判文书暨278份裁判文书进行观察与分析(见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