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第17号指导性案件案情与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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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维修记录引起的汽车销售欺诈纠纷类案裁判要旨比较分析——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指导性案例与宾利汽车销售欺诈案判决说理的类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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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号指导性案例与宾利汽车案的案情经过比对,两案存在以下类似情节:1.均在车辆交付后,经查询维修记录发现此前存在补漆的瑕疵、部件更换的事实。2.消费者发现上述维修、更换记录时,车辆均已经投入使用。3.销售方均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充分告知了消费者所提出争议的瑕疵问题。同时,两案存在以下相异的案件情节:1.两案分别发生在新消法修改之前和之后;2.两案中车辆修复程度、更换的部件不同;3.两车购置后至消费者发现车辆交付前存在维修、更换记录之间的投入实际使用时间间隔不同,第17号指导性案例的使用时间为不足3个月,宾利汽车案杨代宝已将车辆使用3年,并用于商务接待活动;4.第17号指导性案例中消费者购车时曾就车辆价格与出售人磋商,宾利汽车案中消费者未发现修复痕迹,也未提出价格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