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学位撤销案件的案情勾勒[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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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撤销案件中的司法审查范围模式及其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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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程序化审查模式”无形扩大了学术自由的适用范围,模糊了学术自由的法律边界。“程序化审查模式”刻意回避学位撤销决定的事实认定和构成要件问题,表面上看是对学术自由的充分尊重和司法审查的自我限缩,体现了司法自制,但实际上这种避重就轻、不加区分“一刀切”的回避型策略对学术自由的范围进行了无限放大和泛化解释,将不同情形的事实(学术性事实和非学术性事实)都笼统地装进学术自由的箩筐,模糊了学术自由的界限,[61]事实上,如表1所示,当前高校撤销学位的事由既包括科研论文造假或抄袭的学术性事由(比如“于艳茹案”“徐剑案”),也包括学历证明伪造的非学术性事由(比如“陈颖案”“翟建宏案”),对这两种事实的司法审查模式应是不同的。第一,对于基于学术性事由的学位撤销争议,根据学术自由的宪法权利以及各国法院的司法传统,法院宜适用“判断余地”理论,可以对高校学位撤销决定的事实认定问题予以高度尊重,“程序化审查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二,对于基于非学术性事由的学位撤销争议(比如学生因为涉嫌伪造学历证明、购买他人论文等不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学术评价,而被高校撤销学位的案件),由于这些学位撤销争议的事实问题不涉及法官没有能力作出专业判断的学术性事项,不属于学术自由的范畴,况且学生对于是否存在伪造学历证明、购买他人论文等事实存有争议而有查明事实的必要,法院完全可以通过直接证据认定、组织司法鉴定、聘请专家审查等方式在法律程序下达致法律真实,[62]进而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实现个案正义,充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在这种情况下,“程序化审查模式”仅仅对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进行隔靴搔痒式的审查,但回避事实认定的核心实体争议,无论是判决高校胜诉还是学生胜诉,最终都不能实质性的解决学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