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待决案件的案情(小前提)与参照结论》

《表1 待决案件的案情(小前提)与参照结论》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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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更需要何种指导性案例——以指导案例60号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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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简化表述,本文用α表示特别强调,α′表示未特别强调;β表示有价值有特性,β′表示无价值或无特性;γ表示标注,γ′表示未标注;δ表示影响食品安全,δ′表示不影响食品安全;ε表示误导消费者,ε′表示不误导消费者。指导案例60号的参照规则是[x(Tx→OPx)],亦即若后案的基本案情(小前提)[Tx]与指导案例的基本案情相似,则后案裁判结论[Px]的作出应当[O]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结果。实践中,诉讼两造与司法者实际面对的小前提[Tx]共有32种,具体情形如表1所示。根据[x(Tx→OPx)],以下32种基本案情(小前提)分别对应32种结论。在32种基本案情中,只有3种属于应当赔偿(处罚)的情形,1种属于应当参照指导案例60号的情形,还有1种小前提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与第14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免于惩处的情形。[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