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广州商人陈告蕃商辛押陁罗户绝一案案情分析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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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户绝财产的纠纷解决及其史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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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随着宋代海外贸易的发展和来华经商兴业的外国蕃商的增多,宋代在继承唐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外国蕃商在华户绝财产处置的相关规定。例如,徽宗政和四年(1114年)五月十八日颁诏:“诸国藩客到中国居住已经五世,其财产依海行无合承分人及不经遗嘱者,并依户绝法,仍入市舶司拘管。”[9]此诏令明确了宋代对在华居住五世蕃商的户绝财产拥有管辖权,同时也规定了必要的限定条件,从而为在华蕃商的赀产安全提供了法制保障。此诏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实现户绝财产相关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