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G涉嫌盗窃罪一案社会调查报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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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执行主体的进阶选择——以值班律师制度构建为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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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审查该报告过程中不免产生困惑:G平常不服监管的具体表现是什么?父母健全为何监管力度不足?是不愿监管还是因经济等特殊情况无法监管?任何人都无法保证一个犯罪嫌疑人不再犯,以村干部无法保证G不再犯而得出适用监禁刑的结论是否过于牵强?很显然,类似这样的社会调查报告难以从个人经历、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中,直接得出是否适用监禁刑以及是否从宽处理的意见。很明显这样的社会调查报告缺乏必要的归纳、分析、鉴别、判断,社会调查报告价值性不高。为什么司法行政机关没能发挥其作为社会调查执行主体应然的优势,反而陷入如此尴尬的处境?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