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唐宋律令户绝资产处置规定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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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户绝田法制化管理及其史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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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770页;[宋]窦仪等撰:《宋刑统》,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223页。

法的生命力在于因时适变、度时立制、随时创新。《宋刑统》编纂于宋立国之初,此时的社会已历唐末藩镇割据和五代之乱,户绝之家甚多,百乱待治,百废待兴。大理卿窦仪等编纂《宋刑统》时,在《户婚律》创设“户绝资产”门,以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丧葬令》和唐文宗开成元年(836)七月五日敕,作为准用敕令;同时增设“起请”之条,以“臣等参详”的形式附于律后,明确了户绝资产的涵盖范围,规定了户绝资产的继承原则,确定了继承人的继承顺序,肯定并拓展了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区分在室女与出嫁女继承份额)。唐宋律令有关户绝资产条文的差异,详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