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剂量限值规定:飞凤山处置场各阶段活动许可取证的经验反馈》
注:a:附件条件是任一年内有效剂量不得超过50 m Sv;b:按GB18871—2002中附录B1.1条款执行
任何一种实践活动中受到的特定辐射源照射产生的剂量应有一定的限值,而低放废物处置场实为一特定辐射源。我国现行标准对来自各项实践所引起的照射规定了相应的剂量限值,具体见表2。表2中规定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 mSv;任何单一年份不应超过50 mSv;公众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1 m Sv[9];处置活动中,由各种途径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核素对公众中代表性个人造成的年有效剂量不超过0.25 mSv[10]。当处置场与其他核设施处于同一场址时,对公众个人造成的年有效剂量还应与该场址其他核设施统一分配该限值。
图表编号 | XD0063470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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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30 |
作者 | 王杰、周兆宇、陈运利、章英杰 |
绘制单位 | 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