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3-2017年贞操权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裁判理由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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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型人格权司法证成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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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新型人格权的司法保护实践,法官缺乏对裁判后果的后果主义论证、缺乏运用规范的法律方法进行分析的方法,导致裁判理由与裁判结果之间缺乏具有说服力的逻辑关系。以2013-2017年我国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为例,6个案件以“法律未界定贞操权”“于法无据”等合法性理由不支持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细辨另外6个支持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理由,诸多方面也并不符合司法原则。具体表现为:(1)各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但裁判理由与裁判依据之间缺乏逻辑关联性论证;(2)直接以人格权纠纷为案由,存在瞒天过海之嫌,无视法律确定性之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11]41号)将人格权纠纷作为第一级案由,其项下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姓名权纠纷等9个第三级案由,贞操权纠纷不能逾越第三级案由而直接以第一级案由为准,至少第三级案由“一般人格权纠纷”应优先考虑。(3)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没有运用法律方法进行具体化论证,而是直接跳跃到裁判结论,导致裁判结果缺乏可接受性。 (参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