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013-2017年调查地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的总体情况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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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的现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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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进一步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的数量,扩大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仍有一定的实践空间。一方面,根据对部分地区的实地调查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直接适用取保候审的比例较低,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更为少见,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几乎没有,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因此,通过提高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直接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数量,可以进一步减少进入审查批捕环节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另一方面,有的地区非本地户籍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在未成年人犯罪总数中占比较高,但由于非本地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往往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保证条件和监护帮教环境,他们通常会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并予以批捕。[7]因此,通过扩大对非本地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以进一步降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