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不批捕的情况》
(单位:人)
调查发现,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的原因主要是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但仍存在一定数量的应当不捕和证据不足不捕的情形(见表3)。无论是应当不捕,还是证据不足不捕,都意味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形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公安机关本就不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以实现对未成年人在侦查阶段的尽早分流,降低未成年人被不当羁押的潜在风险。但在现实的司法环境下,公安机关对应当不捕或者证据不足不捕的未成年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客观上造成对未成年人羁押期限的不当延长等隐性超期羁押问题,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图表编号 | XD00841621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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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7.10 |
作者 | 王贞会 |
绘制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