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全国检察机关历年立案监督情况(单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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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视角下的刑事立案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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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在我国,立案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的、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公诉案件必须先立案才能启动侦查程序,采取必要的侦查行为。立案的前提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经过必要的调查或侦查,如何能够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存在犯罪事实,而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呢?实践中,无论公安机关“调查”还是检察机关“初查”,实际上都是具有侦查性质的诉讼行为。这种先“侦查”,再立案,然后再进行法律规定的侦查的传统做法,成为我国存在严重的立案不实现象的重要根源。根据学者推算,我国立案率(立案数与实际发案数的比率)在20%左右,而长期占全部刑事案件2/3的盗窃犯罪案件立案率却不足10%。[5]实践中不断出现各种“当立不立”“不当立而立”的立案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从2008年至2010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25049件31344人,提出纠正意见24980件31226人,公安机关已纠正24218件30348人,分别占提出纠正意见的96.7%和97.2%。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增设立案监督制度,赋予被害人对“当立不立”申请检察监督的救济权,说明立案阶段存在各种程序性纠纷。另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2007年,我国公安机关立案4807517起(人数不详),检察机关批准逮捕606368起(937284人),同意起诉711144起(1113319人),立案数是最终起诉数的6.76倍。以下表1是2010—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