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生产安全事故所涉职务犯罪情况统计表》

《表4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生产安全事故所涉职务犯罪情况统计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中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第二,内部动力不足,导致不愿移送。目前,在安全生产领域,已建立了目标考核制度,且与年终奖惩直接挂钩,导致出现了行政执法人员热衷于行政处罚而不愿移送的现象。如国务院安委会于2017年9月12日下发的省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细则明确规定,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占5分,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则没有指标要求。由于涉嫌犯罪案件在证据取得、相关材料等方面有更高要求,对工作量已经处于饱满的基层执法人员来说,选择移送将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此外,由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大部分是结果犯,这就意味着只有事故发生以后才有涉嫌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主动查找涉嫌犯罪线索的意识不强,案件移送完全是被动进行的。根据2017年上半年对山西、辽宁、湖北、重庆、四川五省(市)调研情况统计,近3年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安全生产涉嫌犯罪案件均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无一例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从外部环境看,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时刻面临金钱关、人情关、面子关等诱惑和考验,事故背后执法人员渎职问题屡见不鲜。据统计,2013年1月—2017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3 085件,立案侦查职务犯罪2 592件4 090人(如表4所示)。从案件情况看,事故所涉职务犯罪呈现出涉嫌罪名集中、贪渎犯罪交织等特点[10]。如致8人死亡的重庆巫山官河煤矿“9·13”瓦斯爆炸瞒报事故,检察机关相继查明11名安全监管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其中该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前任局长收受贿赂100余万元[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