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各省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建设情况统计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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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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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安全生产领域来看,中国关于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建设较为迟缓,且未有实质性进展。具体而言,2012年9月6日下发的《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首次对司法机关与安全监管部门在惩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中的沟通和相互配合提出要求。此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4月2日发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仅原则性重申了建立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要求(1)。直至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下发的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中,开始对这一问题进行相应的部署(2)。在顶层设计重视不足、部署迟缓的整体背景下,中国地方落实推进相关措施呈现出绝大部分地区尚停留在研究部署阶段,甚至出现仅将该机制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改革措施对待(3)。从表2所示的统计数据来看,目前仅有北京、山西、广东、江西等四省(市)初步构建了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且相关机制构建也存在起步较晚、具体规定不够规范等缺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