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行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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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犯罪的实证研究及问题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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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行政处罚与刑罚衔接呈现多元方式;在110份判例中,28份适用了行政处罚,82份未适用任何行政处罚措施,径行选择刑罚适用。如表3所示,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关系中,司法实践表现出三种样式:行刑并列、先行后刑、先行后并刑。行刑并列,是指对于同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作出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移送,采取刑罚措施。为了防止一事二罚,司法实践采取了行政处罚刑罚折抵现象。先行后刑,是指行政机关对于非法捕捞行为先作出行政处罚,如之后再次实施的非法捕捞行为,则径行采取刑罚措施。此种情形体现了处理生态安全犯罪的行政从属性特征。先行后并刑,是指对先前非法捕捞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对之后再次实施的非法捕捞行为同时采取行政处罚与刑罚并列模式。从数据上看,行刑并列是常态,这意味着司法实践处理该类犯罪时,多数情形下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二元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