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之客观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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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犯罪的实证研究及问题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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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我国刑法立法模式采用“定性+定量”之规定。在定性上,表现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定量上,达到情节严重。何谓情节严重,是通过主客观综合表现出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的把握体现在行为时、行为次数、捕获数量三个方面。由表1可知,捕获数量是衡量情节严重的重要指标。在捕获数量中,以公斤或条数表示。从公斤数量看,10公斤以下有50件,10公斤以上的有30件,判决书中最大重量为10632.4公斤;从条数看,5条以下的为7件,仅捕获1条的有2件,5条以上的为2件,判决书中最大数量为600条。我国司法实践对该罪的定性沿袭结果主义理念,尽可能地以数字量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