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漢代關於“不敬”罪之部分處罰方式》
資料來源:《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59;《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
長沙尚德街新出五則關於“上言變事”之成文法解讀如下:第一條“上書言變事不如式,爲不敬”,明確提出“上書言變事”,即把變事書上報皇帝。如《漢書·韓信傳》載:“有變告信欲反,書聞”,師古曰:“聞于天子。”(1)《史記·梁孝王世家》載:“反知國陰事,乃上變事,具告知王與大母争樽狀。時丞相以下見知之,欲以傷梁長吏,其書聞天子。”(2)皆可爲證。若僅以居延“言變事”案“欲言變事”中没有一個“上”字,就推斷此“變事”非上奏皇帝,認爲“言變事”僅是地方之間提出改革建議以改變現狀之舉。(3)此可商榷。“不如式”指上呈皇帝的“變事書”格式不合規定。對於“不如式”罪名爲“不敬”。漢代對“不敬”的處罰方式很多,兹列部分如表1:
图表编号 | XD00222276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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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01 |
作者 | 吴方基 |
绘制单位 | 嘉應學院政法學院@吴方基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