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漢代傳車規格和傳信制度》
“外□百□十一”,《釋粹》作“外第十五”。《懸泉》《傳信》作“外傳第十一”。《校讀》亦認爲“十五”應作“十一”。“百”字圖版爲“”,不是“傳”或“第”字。從已公布傳信簡簡文看,編號起首有“外+數字”、“傳+數字”、“傳第+數字”、“御+數字”等格式,無作“外第+數字”、“外傳+數字”者。
图表编号 | XD00147598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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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01 |
作者 | 曾磊 |
绘制单位 | 中國社會科學院古代史研究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
“外□百□十一”,《釋粹》作“外第十五”。《懸泉》《傳信》作“外傳第十一”。《校讀》亦認爲“十五”應作“十一”。“百”字圖版爲“”,不是“傳”或“第”字。從已公布傳信簡簡文看,編號起首有“外+數字”、“傳+數字”、“傳第+數字”、“御+數字”等格式,無作“外第+數字”、“外傳+數字”者。
图表编号 | XD001475980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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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01 |
作者 | 曾磊 |
绘制单位 | 中國社會科學院古代史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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