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相关文件中对告知承诺制度适用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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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中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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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上海浦东新区最早在企业设立、开业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中试行告知承诺方式。2004年《试行意见》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进行了拓展,并采取“概括+排除”的限定模式,对适用事项设定了具体条件。2009年《试行办法》以及2012年和2017出台的两个《办法》从正面概括适用范围时增加了“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后果要件,并在反面排除时限缩了排除范围,即“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生态环境保护”的表述范围较之前的“公共利益”明显要窄很多。2018年的《管理办法》,首先不再使用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这样的表述,而是规定了“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这一限定条件,更具有可操作性;其次,将“事后监管”的表述修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再次,引入“可控风险”的概念,取代之前的“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表述;最后,增加了反面排除的事项,即“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