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适用101号文“递延纳税”规定所需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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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中概股回归的股权激励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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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三是回归后,在境内再次上市之前的员工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私有化回归后的中概股企业,其在境内再次上市前属于非上市公司,应适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相关个税政策。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下称“101号文”)的相关规定,境内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若满足一定条件,被激励的员工可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税收政策,员工无需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而是可以递延至股权转让环节,按照20%“财产转让所得”的税率缴纳个税。由此可见,该政策可有效减轻员工税负,增强激励效果。但需要注意的是,适用101号文的递延纳税需满足激励对象、激励人数、股权持有期等一系列条件(见表2)。尤其当企业选择以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的形式授予员工激励时,员工可能无法适用101号文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处理股权激励衔接或设计新的股权激励方案时,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及需求加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