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现阶段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BIT中对公平公正待遇的规定 (1)》

《表一现阶段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BIT中对公平公正待遇的规定 (1)》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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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之国际投资条约中公平与公正待遇标准的新发展——以White Industries v. India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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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我国外资使用的影响,将公平公正待遇与国际法相联系做法很少在双边投资条约中采纳,主要担心西方国家将公平公正待遇与概括的国际最低待遇标准联系起来,对公平公正的范围作扩张性解释。[2]但随着近年来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我国这方面的主张开始有所松动,公平公正待遇逐渐与国际法相联系,并存在两种不同形式。一种是最低待遇标准和国际法原则相联并且不涉及国际习惯法,我国与塞舌尔2007年BIT即采取此规定方式。(5)另一种是与国际习惯法最低待遇标准相联系,例如中国和墨西哥BIT中给予投资者等同于国际习惯法的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并且该条款和协定中其他条款是独立的,投资者不能根据东道国行为违反其他条款因而指控其行为也违反本条款的标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