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国际、国内文件对于最小干预原则在我国适用性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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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小干预原则的发展历程及内涵——兼议其在中国的应用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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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n Monuments and Sites,ICOMOS)国际木质遗产科学委员会(International Wood Committee)编制的《木质建成遗产保护准则》(Principles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Wooden Built),在文化意义的基础上强调保护目标对干预行为的重要性,提出最小程度的干预应以必要性为衡量标准,即“干预最好以必要的最小干预来保证建筑或遗址的物理和结构稳定性及其本体和文化意义的长久保存”;而当面临原址修复的干预程度过大、变形严重且不可逆等情况时,落架大修同样是可取的[23]。发展至今的最小干预原则在吸收国际普适性保护理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文化背景及逐渐完善的保护经验,成为适用于我国文物保护的重要准则(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