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我国参照核心人权公约颁布或修改的国内法列表》
在公约适用方面,中国一直以来奉行二元论。被动或主动修改国内法是为了能够间接适用国际人权公约。目前,规定我国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法律法规并不多,如201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4)《海商法》(5)《票据法》(6)中也规定了类似的条款。以我国已经签署的7项核心人权公约为例,虽然我国参照核心人权公约,或对部门法进行一定的修订,或制定新的法律,但此类基于国际人权公约来修改或制定国内法的做法并不常见。(参见下表一)从实践中看,核心人权公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仍然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性规定进行判决,也有一些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引用国际人权条约的具体条款进行论证阐述,但最后判决时却并未引用公约的情况出现。有些裁判文书甚至出现援引公约名称错误或缩写不规范的情况。产生此种情况的原因,一是部分司法裁判人员对国际人权公约的适用并不重视,二是裁判人员的国际
图表编号 | XD0063124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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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5.31 |
作者 | 宋佳宁、卢怡琳 |
绘制单位 |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