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核心人权公约在我国的转化适用示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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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公约国内司法适用新路径——以解释性适用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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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当前我国对国际人权公约主要采取的是二元论或间接适用模式,即将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转化为国内法加以适用,包括主动转化和被动转化两种方式。(具体内容参见下表1)以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为例,一方面,采取主动转化方式的包括:《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签署后根据条约内容规定,先后转化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等;依《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相关规定,转化为《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等;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转化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另一方面,采用被动转化方式的是对《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转化立法。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制定相应的国内法来细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在签署和批准该公约后,我国在1992年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均体现和反映了公约的内容和价值理念。此外,此后制定的包括《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等在内的一系列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法规中也逐步在渗透《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内容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