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工商业人权条约适用主体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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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人权条约的适用范围研究——兼论中国参与工商业人权条约进程的必要性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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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梳理是文本分析的基础,本文以时间为线,逐次罗列相关文件中的条文内容,考虑到《联合国指导原则》对工商业人权条约进程具有重要影响,因此一并将其纳入讨论范围。在依次整理、分析《联合国指导原则》《文书草案的要素》《零号草案》和《修正草案》的相关条文基础之上,讨论优劣、分辨异同,对梳理的内容进行比较研究。本节讨论工商业人权条约的适用主体。首先,四份文件都规定了适用主体的范围,见“工商业人权条约适用主体一览表”(表1)。国家对人权负有不可抛弃的尊重、保护和实现义务,(1)在工商业人权条约中明确国家应承担的义务不是为国家“创立了新的国际法义务,或限制或废除了国家根据国际法在人权方面可能承担或面临的任何法律义务”,(2)而是强调已经存在的国家人权义务。国家是督促企业落实人权责任的保障者与监督者,《联合国指导原则》《文书草案的要素》《零号草案》与《修正草案》都用大量条文强调国家应当在工商业与人权领域中承担的消极和积极义务,国家自然是工商业人权条约的适用主体。有鉴于此,本文从理论上探讨工商业人权条约的适用主体,重点着眼于讨论哪些类型的企业应当承担工商业人权条约规定的人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