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企业人权责任的边界一览表》

《表3 企业人权责任的边界一览表》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工商业人权条约的适用范围研究——兼论中国参与工商业人权条约进程的必要性与途径》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企业人权责任的边界是指企业应在何种范围内承担人权责任,这是工商业人权条约进程中争议最大的话题之一,(2)也是推动工商业人权条约进程发展的关键和前提。四份文件对企业人权责任范围的界定截然不同,见“企业人权责任的边界一览表”(表3)。《联合国指导原则》GP12指出企业应当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这些人权在最低限度上包括《国际人权宪章》(由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7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1976年《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三个文件组成)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中涵盖的人权。这里所说的“最低限度”暗含着更广范围的企业人权责任,即企业为确保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尊重人权的要求,除了履行尊重上述文件所保护的各项人权外,还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履行其他人权标准,如当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侵犯土著人人权的享有时,应当以《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为标准履行人权责任。《文书草案的要素》第2.1条规定企业应当尊重所有人权条约和其他政府间文书中所载的世界公认的人权,由于这些人权应当是受世界公认的,因此,条文所指“其他政府间文书”(other intergovernmental instruments related)不是一般的双边或多边条约,而应是获得一定数量的国家认可的国际文书。《零号草案》3.2条规定企业人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国际人权”及“国内法认可的权利”,《修正草案》3.3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人权”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