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工商业人权条约的适用行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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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人权条约的适用范围研究——兼论中国参与工商业人权条约进程的必要性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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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人权条约的适用行为(Acts subject to its application)是指企业的哪些行为应当受到工商业人权条约的约束。除了《联合国指导原则》外,其他三份文件都用专门条文规定了条约的适用行为,见“工商业人权条约的适用行为一览表”(表2)。《联合国指导原则》并未明确规定约束企业的何种行为,但根据GP13可以推定企业除了对由自身原因引起或者加剧负面人权影响的行为负责外,还应对经由商业关系与其他业务、产品或服务直接关联的负面人权影响负责。《文书草案的要素》第2条第2款规定工商业人权条约应适用于“任何违反或侵犯人权的跨国商业活动”,并在其后罗列了各种企业可能采取的违反或侵犯人权的情形。《零号草案》在设置适用行为条文时基本沿用了《文书草案的要素》的结构,在第3条“适用范围”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任何违反人权的跨国商业活动”。《修正草案》同样沿用《零号草案》的结构,但内容有所变化:第3条“适用范围”第1款规定“本草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除另有规定外,应适用于所有商业活动,尤其是但不限于具有跨国性质的商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