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签署《多边公约》时的保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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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确定性、《多边公约》与我国双边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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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OECD.MLI Database-Matrix of Options and Reservations[EB/OL].http://www.oecd.org/tax/treaties/mli-database-matrix-options-and-reservations.htm,2019-09-30

虽然《多边公约》对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开放,但各管辖区可以灵活选择依据《多边公约》进行修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和协定中的条款,即在签署《多边公约》时各缔约方需要向《多边公约》保存人递交一份本方立场的通知清单,表明哪些已有的双边税收协定将适用《多边公约》(“被涵盖税收协定”)以及本方选择适用《多边公约》的哪些条款。我国的通知清单显示4,102份双边税收协定为“被涵盖税收协定”,但这只是我国的单方面立场,只有当这些双边协定的对方缔约国也选择将该协定纳入“被涵盖税收协定”清单时,以上协定才会依据缔约国双边共同适用的《多边公约》条款进行修订。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多边公约》,我国被涵盖协定的对方缔约国数量正不断增加中,由初始的57国递增为目前的67国,可以预见未来会有更多的“被涵盖税收协定”依据《多边公约》进行修订5。此外,《多边公约》允许各国在选择适用的条款时做出三种选择:适用、保留和不适用。其中适用选项和不适用选项均系明确表示本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将依据或不依据哪些《多边公约》条款进行修订;而保留选项则是指成员国选择暂时不适用某项《多边公约》条款。各成员国可以随时选择将保留条款转化为适用条款或缩小保留条款的范围,但不能在原有保留范围之外提出新的保留条款。我国签署《多边公约》时也明确了条款保留立场(见表1),如果我国目前选取的“被涵盖税收协定”的对方缔约国也选择适用这些《多边公约》条款,则相关的协定将进行相应修订。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正式实施《多边公约》还需要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在此之前“被涵盖税收协定”的范围和保留清单的范围均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因此,我国适用《多边公约》进行修订的协定数量和具体条款仍未最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