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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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处罚方式有所突破。实践中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以单一刑罚方式为主,但也表现出生态修复理念。如表4所示,刑罚与生态修复的处罚方式表现为两种模式:一是直接将生态修复作为判决内容,即刑事责任的非刑罚处罚方式;二是将生态修复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已经采取生态修复的,从轻处罚。由此说明在刑罚主流观念下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刑罚化趋向。将生态修复纳入其中,实则在一定程度上为环境犯罪刑罚的轻刑化注入了催化剂。
图表编号 | XD00220485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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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01 |
作者 | 张霞 |
绘制单位 |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