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一高利贷类型: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之适当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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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之适当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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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模式(3)和(4)的分类依据一致,均是从是否具备“经营性”的角度进行划分,但其仍将“经营性高利贷”纳入民间借贷的范畴,有失偏颇。笔者赞成以是否具备“经营性”对高利贷进行划分的方式,如前所述,高利贷是“年实际利率超过36%的借贷”,我们所需要讨论的是“放贷行为本身”是否应刑事规制的问题,而非高利贷衍生的系列暴力犯罪。(2)进言之,不能将高利贷衍生的暴力犯罪作为分类标准。因此,应聚焦于高利贷本身,以是否具备“经营性”来划分最为妥当。此外,应将具备“经营性”的高利贷排除出民间借贷的范畴,因为,民间借贷为:个人以其本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另一特定的个人,目的是帮助解决借入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3)而显然,以“营利”为目的的高利贷与民间借贷的目的“背道而驰”,有悖于公序良俗。概言之,以是否具备“经营性”(4)为标准(同时表明是否归属于民间借贷),可以将高利贷划分为“民间借贷型高利贷”与“营业型高利贷”。(5)具体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