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罚适用情况》
与“走私废物罪”对比,“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生效判决数量较少,且8篇生效判决均为自然人犯罪。然而,“实践中,本罪的主体大多为废物进口单位或废物利用单位……个人构成本罪的情况较为罕见。”[3]即便是自然人,山东公安于2018年6月22日查处4家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黑作坊,控制5名主要涉事人员,[4]而山东省“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决却仅涉及2名被告人,意味着其他3名涉事人员均以犯罪黑数的形式存在,刑罚适用必定性之缺失可见一斑。不仅如此,从该罪刑罚适用情况看(见表3),有期徒刑实刑和缓刑适用率均为41.7%,平均量刑尚不足一年有期徒刑,且平均罚金明显低于“走私废物罪”。此外,现有生效判决中主刑适用最重的仅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1),而本罪法定刑配置最低档的上限为有期徒刑五年,可见其司法适用相较于立法配置过于轻缓。
图表编号 | XD00202551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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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1.30 |
作者 | 安汇玉、汪明亮 |
绘制单位 | 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