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持有方式: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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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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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持有”。通常情况下,为了“持有”在此之前肯定还会有“获取”的行为,一并研究此行为对辨别本罪的行为方式,进而制定有针对性地发现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方式方法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其统计数据见表4和表5。